用人不体检不参加工伤保险 上班两月查出尘肺单位自赔

09.10.2014  12:45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永兴县某煤矿因雇工未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被判处承担职工尘肺病的赔偿37万余元。

  2011年9月,被告刘某在亲戚的介绍下来到该煤矿从事带班长兼瓦斯管理员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为被告购买工伤保险。2011年11月,被告在原告组织的体检中被查出患有继发性肺结核,2012年7月,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后经鉴定被告患有尘肺二期,伤残等级为四级。后被告向永兴县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裁决由该煤矿支付被告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7万余元。原告认为被告在自家煤矿工作前就已经患上尘肺病,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招录被告时,就应当安排被告进行身体检查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患有继发性肺结核,不能证明被告在到原告处上班前就患有尘肺病。被告被原告招录后从事了井下作业,有粉尘接触史,应认定为工伤。由于原告没有为被告购买工伤保险,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应由原告承担被告的工伤待遇,故判令由原告承担被告的各项费用共计37万余元。 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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