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诉讼的苦果

19.11.2016  02:05

  湖南某建设公司不服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拖欠农民工工资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5年3月23日,卢某等9人向娄星区人社局投诉称:湖南某建设公司在娄星区的某工地拖欠他们的工资,请求追讨工资。接到投诉后,娄星区人社局依法立案展开调查,经查明事实,认定湖南某建设公司欠付卢某等9人工资219414元属实。娄星区人社局组织行政调解,然由于湖南某建设公司始终坚持认为与投诉人之间的是劳动争议案,不属于劳动监察处理范围而无法与投诉人和解,行政调解无果。2015年10月29日,湖南某建设公司收到娄星区人社局依法作出的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支付9名投诉人工资共计219414元,加付投诉人赔偿金175531.2元,并告知湖南某建设公司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应当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在行政处理决定书到期的最后一天,即2016年5月3日下午,湖南某建设公司以劳动争议案可在当地法院起诉为由,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公司所在地的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未予受理,但告知其应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娄星区人社局所在地的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5月17日,湖南某建设公司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娄星区人社局答辩称:湖南某建设公司以该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为由,向其公司所在地的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娄星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是依法履职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湖南某建设公司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已是2016年5月17日,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的规定,当起诉已超过法定时效,属无效起诉,请予驳回。同时,娄星区人社局向法院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湖南某建设公司收到被告娄星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至向本院邮寄起诉状及到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均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湖南某建设公司的起诉。

  该公司不服行政裁定,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湖南某建设公司2015年10月29日收到被上诉人娄星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2016年5月17日才向娄星区人民法院邮寄起诉状,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上诉人所在地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转自湖南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