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适用“第三人”理赔
07.05.2015 14:3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8236.26元,被告某运输总公 司赔偿原告16409.07元。
法官解法,本案系被告蒋某驾驶机动车在原告下车时就启动行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因被告蒋某系被告某运输总公司的职员(雇请的司机),其事故发生时驾驶肇事车辆系职务行为,故被告某运输总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蒋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的瞬间,原告彭某一只脚已着地、另一只脚还在车上,由于车辆启动车体外部与原告接触而产生的冲击,是冲击力作用于原告让其摔倒在车辆之下。原告彭某的身体虽有一部分未离开车体,但人体重心已在车体之外,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在交通安全上与车外人员属同等地位。同时,事故发生前原告本身并不是车上人员(乘客),只是站在车门口询问后便下车,原告彭某与被告某运输总公司(肇事车辆运营者)之间的运输合同并未成立,故不能认定为车上人员。因被告某保险公司是被告蒋某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人,故对于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的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的或者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某运输总公司承担。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07.05.2015 14:31
周伟率队到部分省直单位、省属高校、市县审计机关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调研
一线走访摸实情 问计基层思对策
--审计厅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