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三无产品” 要求“退款+十倍赔偿”获支持

27.06.2016  22:32
   湖南法院网讯   (顾 关) 男子李某在超市购买猪手、腊肠,回家后发现系“三无产品”。他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将某超市告上法庭。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4月26日上午,原告李某在某超市的食品柜,购买了20余包预包装的猪手,价款160元。次日,李某再次来到该店,又购买了20余包预包装的某牌散装腊肠,价款488.5元。准备食用时,李某发现自己购买的这些食品的预包装上均没有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保质期等标识,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且这些食品均属冒用某牌的注册商标,无证生产。李某认为某超市销售该类食品,是对消费者的极端不负责,请求法院退换价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

  被告某超市认为,该案涉及的商品是散装食品,该食品有统一的总包装,在总包装上在标明了注册商标、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保质期等内容,该食品并不存在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质量安全问题,更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被告某超市应退还原告李某货款648.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十倍赔偿金。据此,法院作出被告某超市退换李某货款648.5元并赔偿李某人民币6485元的判决。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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