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三成被征收人通过诉讼满足诉求

30.03.2015  16:17

      http://www.efaw.cn 2015-03-28 09:37 来源:未知
      湖南高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三成被征收人通过诉讼满足诉求
      本报记者 雷鸿涛  通讯员 文闻 曾妍
      3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副院长杨翔发布了《湖南法院2014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下称《报告》)。杨翔说:“三分之一被征收人合法合理的诉求,通过诉讼得到满足。”
      据悉,2014年,湖南省法院共受理涉征收类案件683件,其中一审案件414件。一审案件中,判决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的占11.83%,原告、被告方达成调解的占21.98%。
      湘西去年
      无涉征收类案件
      《报告》透露,近三年来,湖南省法院受理的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案件2097件,其中一审案件1559件,二审案件538件。
      2014年受理此类案件683件,其中一审行政诉讼案件414件,二审案件175件。2014年,长沙地区此类案件总数为278件,湘西州全年无此类案件。
      有地方政府“先拆再补”
      2014年的涉征收类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1.83%。杨翔指出,政府败诉的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
      对法律的解释明显违反立法本意。一些机关或部门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偏颇地解释法律。某开发区将自己作为“一级政府”,从事征收工作;某临时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搞征收致征收主体不适格。
      征收程序不合法。一些征收部门“重实体,轻程序”。如直接用抽签方式“随机选定”,未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有的尚未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即组织强拆,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征收补偿决定不公平。一些地方政府为降低征收成本,采取不正当方式“与民争利”。如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导致评估价值普遍偏低。
      涉征收的信息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政府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被征收人房屋的情况,无论是“住改商、非改商”,还是未登记建筑,补或不补、补多少,均应在征收补偿决定书中体现,但有的地方的征收补偿决定却故意不将有关情况和信息在文书中写明。
      一些涉征收的行为不够规范。尽管极少有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违规中断供水、供气、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但仍有一些行为不够规范。
      政府负责人应诉者
      不到一成
      《报告》指出,湖南省法院在审理执行涉征收类案件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化解了不少纠纷,但也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制约行政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
      一是告官见官难。2014年,涉及征收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414件,政府负责人到法院参加听证或出庭应诉的37件,仅占案件总数的8.93%。被征收人告官难见官,认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二是案件审理难。当前,被征收群体的维权意识和诉讼能力大大提高,涉征收的群体性诉讼不断出现。为获得更大的安置补偿利益,部分被征收人在诉讼中尽力拖延,用时间换空间,向法院、政府施加压力。如案件起诉后,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开庭时间、延迟举证、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等。
      三是“裁执分离”难。作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裁决的机关应分离,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但不少地方政府对“裁执分离”的认识程度不够,配合支持的力度不大。在湖南省“裁执分离”模式落实过程中,一些法院在准予执行的裁定中援引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交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却遭到部分地方政府负责人的抵制,“裁执分离”工作的推行不理想。
      四是息诉息访难。有的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是个筐,什么问题都能往里装”,家里有人下岗的要求安排工作,家庭要求低保,住房面积小的要求超面积安置。法院判决后,被征收人到处申诉上访,拒绝沟通,征收工作难以推进,大大增加了法院的接访压力。
      链接: http://www.efaw.cn/a/fazhizhoubao/2015/0328/7316.html

来源:法制周报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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