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工作三天被辞退 试用期内随意解聘员工属违法

28.12.2015  19:56

   星辰在线12月28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胡伟男 通讯员 徐哲) 张先生在某物业公司应聘做保安,刚工作了三天,经理就通知他不用来上班了。张先生认为自己工作积极、态度端正,公司从没提出过任何异议,没指出过他工作上的不足,更没说过他于录用条件不符。如今说辞退就辞退,也没个说法,张先生表示不服。难道用人单位能如此随意地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吗?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刘恺恺律师回复,试用期内的员工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明确试用期间和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刘恺恺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刘恺恺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试用期的时候请一定注意,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1年仍未订立,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就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