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收三十元修路费 一言不合致人重伤

07.04.2016  11:55
  因村里有一条泥巴路不方便将稻谷运送出来,村里几户种田的农民就请组长张某出面收钱修路,岂料钱没收齐却酿成一起惨案。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555 570.56元。  

  被告人张某系湖南省安乡县某村民小组的组长,组里其他村民希望由他牵头向村民收集200元的铺路费,以方便将组里的稻谷运送出来。2015年10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找同组村民被害人胡某收取30元钱的铺路费,胡某拒绝交钱并指责张某是贪污犯,张某拿出账本与其对质,胡某抢过账本并要将账本撕毁,二人发生口角。随后二人相互推搡,在推搡过程中张某将胡某推倒,造成胡某头部着地受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胡某医药费14300元。经常德市潺陵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为颅脑损伤(开颅手术后)伴右侧上下肢体功能障碍、语言功能障碍及大小便功能障碍,评定为二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村里修路收钱引发纠纷,事出有因,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发负有一定的责任,对被告人张某在量刑上予以酌情从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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