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三个“一票否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1.04.2016  18:58

日前,澧县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了《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规定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对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单位或行业(领域),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实行挂牌督办。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县安委会办公室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年内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被省、市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和年度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单位一律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澧县安监局/胡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