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贷款妻子作保 久债未还双双担责
20.11.2014 17:0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被告李某、肖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3月,李某以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为由,向某信用社申请贷款50万元,并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在房产管理部门对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李某还向某信用社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该借款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自愿为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后某信用社向李某发放了50万元贷款,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按月结息。借款期间,李某不仅未按期归还本金、支付利息,人也不知所踪,其妻也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人均企图逃避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与被告李某、肖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均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肖某向信用社出具的“担保函”,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发率责任。李某在还款期限分文未向某信用社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虽然借款期限未到期,某信用社有权要求李某立即予以支付。两被告以夫妻共有的房产为借款作抵押担保,且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某信用社有权在李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就对其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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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4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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