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遭遇丈夫家庭暴力 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26.02.2016  22:50

   星辰在线2月26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胡伟男 通讯员 徐哲) 刘女士的丈夫是个疑心较重的人,经常无中生有,甚至怀疑她有婚外情,发生争执后,多次对刘女士实施家暴。刘女士守着“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内心备受煎熬,十分痛苦,不知该怎么办。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王娟表示,要将女性从“家暴”中解救出来,要求女性要勇于站出来,除了可以找妇女联合会、向公安机关报案,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王娟建议,对于刘女士丈夫家暴行为还可以作为离婚的起诉条件,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请求其丈夫支付损害赔偿。即无过错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居住,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