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1.3万户纳税人享政策红利

29.04.2016  09:34

  


制图/杨赛军

 

  星沙时报/星沙新闻网4月29日讯(记者 涂丽)5月1日起,全国“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自此,现行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近日,记者从长沙县国税局了解到,全县涉及“营改增”纳税人达1.3万余户,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算方式的差异以及税率方面的调整,纳税人税负压力将有所降低。

   “营改增”让企业减负

  税负下降原因在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不同。

  县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营业税直接依据“销售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增值税按“销售额×税率-成本费用中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得出应纳税额,且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则直接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举例来说,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含税)120万元,同期成本支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在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人应纳营业税为:120×5%=6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应纳增值税为:120÷(1+6%)×6%-1.7≈5.09万元。同等收入下,“营改增”后减少负担税款0.91万元。

   二手房转让缴税略有降低

  此次“营改增”涉及四大行业,其中市民最关注的就是个人转让二手房政策是否会有变化。

  “‘营改增’后,现行二手房转让的税收政策基本不变。”县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这其中微小的差异在于: 二手房缴纳税收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方式与营业税不同,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营改增”后税负会略有降低。

  以一套计税价格为200万元的房子为例:某个人销售商品房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征收率5%。原营业税=2000000×5%=100000元;现增值税=2000000×5%/(1+5%)=95238.1元,少交金额=100000-95238.1=4761.9元。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税,5月1日后,涉及到二手房交易的增值税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所缴纳的增值税,由地税部门代征,提交的资料和办税的流程基本一致。

   老版发票可使用至6月底

  “自今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发放营业税发票。”针对纳税人关心的发票问题,县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6月30日。

  另外,为保证5月1日“营改增”改革顺利进行,县国税部门从4月份开始就分解工作任务,加强了国、地税合作。目前,县国税局已向纳税人发放各类营改增政策大礼包3000余套,印发宣传资料20000余份。全县1.3万余户“营改增”纳税人对政策知晓率达100%。

[编辑:廖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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