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内排污最高可罚20万元

01.12.2017  22:21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保护区内排污最高可罚20万元

  长沙晚报讯(记者 彭玮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如何划分,个人乱倒垃圾污染水源如何追责?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从此有了法律保障。

   水源地水质须达Ⅲ类以上标准

  湖南地处南方丰水地区,河网密布,水系发达。《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沟渠、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地的选取和确定,应当由地方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进行统筹规划,要与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标准和规范要求。一般来说,主要考虑水量和水质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水量充沛,一般要求其年度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二是水质合格,水源地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水环境质量Ⅲ类以上标准。

   禁止在保护区内倾倒工业废渣等

  《条例》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对保护区内项目建设、畜禽养殖、水上餐饮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如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条例》明确规定,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村委会可制定水源保护公约

  对于有些地方在山坡上养殖,造成山下水源污染的现象,《条例》从划定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明确具体保护措施、设定污染水源法律责任等3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为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划定了“保护红线”。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山塘、沟渠、井(泉)水等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并设定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同时,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为乡(镇)、村饮用水水源设定了“行为禁区”。规定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严禁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等行为;为污染乡(镇)、村饮用水水源设立了“惩治性后果”。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乡(镇)、村水源污染的,将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处以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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