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未认定自行赔付29万元 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27.02.2015  13:05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侯仙婷

  【判决结果】

  最近,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原告与被告因重大误解签订协议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该赔偿协议。

  【案情回放】

  2014年5月21日,在安乡县深柳镇文艺路与下东门街交叉路口下坡时,于某骑着一辆制动失效的自行车与彭某驾驶的客运车相撞,于某受伤,被送往安乡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彭某未及时补缴医疗费,于某家属将其抬至彭某家中,逼迫彭某赔偿。几天后,于某家属草拟赔偿协议书,与彭某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约定彭某赔偿于某29万元(不含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彭某签协议时给付10万元,余款19万元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天,彭某给付于某赔偿款10万元。2014年6月16日,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负主要责任,彭某负次要责任。2014年6月24日,于某经治疗无效死亡。彭某误认为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与于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导致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违背了其真实意思,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赔偿协议。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吴炳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事故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也按协议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但原告因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在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自认为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此情形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存在重大误解,明显有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遂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这个赔偿协议。

  【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划分各方当事人的主次责任后,当事人再签订赔偿协议。切不可盲目自行签订,以免发生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