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一判总关情

07.07.2016  17:38

      湖南法院网讯    隆回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着力发挥基层法庭植根农村、贴近群众的优势,带着对农村群众的深厚感情,公平公正依法裁判,为“三农”发展提供主动、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
      服务农业 化解矛盾促发展
      “这个事情如果不是法官们操心费力,多次为我们调解释法,真是不得了,还不知道要出多大的事!”家住隆回县七江镇朝阳村的欧阳东感激地说。
      七江镇朝阳村与荷田乡高桥村接壤,因相邻用水问题产生纠纷,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农案件,直接关系到上千户村民饮水与几百亩农田水利灌溉。原告方朝阳村村民诉称,流经两村的水源历史上一直是该村的生活用水与灌溉用水来源,但是被告方高桥村村民于2015年2月在上游修建了自来水设施,将流经两村的水源截留,导致处于下游的原告村民生活用水与灌溉出现困难,影响了本村的农业发展。被告高桥村则认为,自己修建自来水设施是与原告协商过的,并且被告修建自来水设施是为了上千村民的生活用水,原告应该遵守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再生事端纯属挑衅。双方均互不相让,导致矛盾越来越大,越来越深。此事虽经双方村委会、乡镇干部多方调解,但村民怒火并没有就此熄灭,两方村民情绪激动、僵持不下。
      案件到了六都寨法庭后,该庭副庭长、承办法官李淑兰与其他干警一起,不但多次到两村向村干部及村民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还邀请涉案两乡镇政府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工作。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他们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对该案件释法明理,晓之以法、动之以情、释之以理:对于自然流水,其利用应当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以有利于双方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双方村民对法律和政策有充分了解后,对自己的行为都进行了深刻的思考,认识到如果双方纠结于案件之中,矛盾得不到化解,不但纠纷会越来越深,也会影响农业生产,最终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双方表示愿意在法院主持协调下,本着互利共赢的目标把事情处理好,促进共同发展。一场如箭在弦的群体事件得到有效化解,很好地维持了农业生产生活秩序。
      如今,涉及农业生产的纠纷在农村越来越多,如果处理不好,不但会影响农业的发展,而且会影响农村的稳定。因此,隆回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每一个涉农案件都要用心、用情,向群众释明法理,为群众排忧解难,在依法公正裁判中,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农业发展服好务。自2015年以来,隆回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审理涉及农业生产案件近100件,调解率达67%,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服务农村 法庭设到家门口
      “邓庭长,今天这个案子全靠你把道理讲透了,大家都心服口服!”巡回法庭刚开完庭,金石桥镇益门村村民就围到了金石桥法庭庭长邓苏勇的身边,对法院把流动法庭设到农民家门口的做法表示肯定和欢迎。
      当天审理的原告史某与被告郑某、罗某等共有纠纷一案,原告是被告的儿媳。被告的儿子郑某某因在外不慎被电线杆压成重伤致死。通过多方理赔和募捐,共得五十多万元,当时由第三人代领。在处理了郑大元的丧事后,被告及其第三人不支付原告的应得部分。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连带偿还原告应当分割的财产133819元。但被告认为该款属于被告抚养费与小孩抚养费用,原告不应该分得财产,且赔偿数额计算也错误,双方矛盾一度十分激烈。
      为了妥善处理纠纷,由曾经在邵阳县黄亭市镇黄亭市村任村支书、后考入隆回县人民法院在基层法庭已有12年工作经验的金石桥法庭庭长邓苏勇承办该案。邓苏勇充分发挥自己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亲自走访当地群众,在全面掌握案情、查清事实后,决定在当事人家门口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村委会成员及院落的不少群众到现场听案,还有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热情参与听案。法官的以案说法、旁听群众的评议,不但让被告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问题,也让群众对共有财产、继承等相关法律问题有了一个更加清晰的了解。法院认为,原告史某与被告郑某、罗某及第三人郑某均为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原告作为共有人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史某人民币108017元。该案当庭进行宣判,达到了审判和普法的双重功效,让当地群众真切感受到了法庭审判的严肃与严谨,公平与公正,赢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自2015年以来,隆回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共巡回办案56件,为特殊困难群体上门办案服务19次,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走出机关,变坐堂办案为上门办案的服务方式,真正把法庭设在群众的家门口,解决了偏远地区群众或因当事人忙于农活不方便诉讼等实际困难,切实服务了农村,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服务就在身边。
      服务农民 法官善断家务事
      “谢谢法官,谢谢法官,要不是你,我们老两口以后还不知道怎么办了!”拿到判决书,年逾七十的老杨感激地拉着滩头法庭庭长张善海法官的手说。
      老杨诉杨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村民家务事。作为父亲的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长子家庭条件较好,却不尽赡养义务不应该。而被告认为父母偏爱其他孩子,不但在家庭财产方面如其他兄弟一样平等对待自己,还对自己恶语相加,觉得自己没有错。父母偏爱的孩子应当多尽赡养义务,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法院认为,子女应当依法赡养父母。两原告已年老体弱,被告作为两原告的长子,应当带头照顾好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两原告有要求被告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两原告作为父母,在协调、处理家庭关系时,应当顾全大局,和睦相处,让整个大家庭和谐、温暖。因此,判决被告在每月的十五日之前按湖南省农村平均居民消费支出标准核算后支付原告赡养费用538.39元。
      “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是中国几千年传统中的古话。“家务事”涉及道德、伦理、情感、利益等多个方面,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为了服务农民,维护家庭稳定与和谐,对于涉及农村村民的家务事,隆回县人民法院在做好调解工作同时,也强调要对“家庭事务”依法判决,这也练就了法官们善断家务事的本领。良好的裁判效果维护村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达到社会效益与法律效益的有机结合,真正做到服务农民群众,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隆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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