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校车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02.03.2016  15:55

                                                              长校车发〔2016〕3号

各区、县(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校车安全管理水平,落实自购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主体责任,市校车办决定,充分利用“长沙市校车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一步加强校车动态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校车动态监管

1、实时处理。自购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对长沙市校车监管服务平台输出警情须实时处理并如实记录。

2、日通报。学生上学期间,每天上午10点之前,市校车办在长沙校车安全交流QQ群上发布平台报警和平台抽检问题情况。各区、县(市)校车办应当督促自购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在48小时内将报警和抽检问题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汇总后报市校车办(在QQ上回复)。整改单位和区、县(市)校车办须将相关问题、产生原因及整改结果等如实记录,分别存留纸质档。

3、月通报。每月15日之前,市校车办下发月通报。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平台报警情况、平台抽检情况和日通报回复、整改情况等。

二、加强校车监管考核

1、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区、县(市)校车动态监管情况纳入对各区、县(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季度考核排名。各区、县(市)回复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在考核排名中将予以扣分。

2、自购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与校车车载GPS运营商的沟通协调,确保校车车载GPS系统符合JT/T794、JT/T796、JT/T808、JT/T809、GB/T19056-2012或以上部颁及国家标准,并正常运行。对于某台校车一月内发生2次或以上联网联控断网、无数据上传等问题,或者某台校车车载GPS误报率一月内超过5%的,应当视为校车车载GPS或运营商运营服务不合格,各区、县(市)校车办应当督促自购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尽快整改落实到位;没有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生相类似问题的,在有关区、县(市)安全生产季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完善平台的管理权限

“长沙市校车监管服务平台”将在区、县(市)校车办、自购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两级设置权限。届时, 自购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在“长沙市校车监管服务平台”上自行绘制校车线路后,区、县(市)校车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自购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自己的账号只能查看该线路,无法再对它进行绑定、修改、删除。平台管理权限设置工作将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长沙市校车办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