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中院一审审理凤凰县龙贤江等27人特大涉黑案

09.02.2015  19:02
  • 庭审现场
  • 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龙贤江等27名被告人
  •   湖南法院网讯  2月9日上午11时,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龙贤江等27名被告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龙贤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09)凤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龙贤江的缓刑部分,合并原判赌博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彭博、吴千兴、吴忠维、龙贤员等26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二十四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一定数额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贤江为谋取利益,在缓刑考验期内组织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结构较紧密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凤凰城区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被告人依各自的犯罪事实,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等罪。遂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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