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千元借款起纠纷 男子致人轻伤获刑

24.06.2016  17:57
   湖南法院网讯   (唐雅群)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在2008年曾向唐某忠借款1000元一直未还。2015年2月5日,唐某忠电话联系张某要求还钱,双方发生口角。次日上午,唐某忠与朋友荣某同二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前往张某家索要欠款,双方在张某家门前发生争吵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持不锈钢管打伤荣某同的左手手臂,荣某同则持柴刀砍伤张某的头部。后张某将唐某忠推入自家客厅内并关上大门,而荣某同则持钢管将大门玻璃全部打烂。张某见状开门报警,唐某忠与荣某同驾车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荣某同的伤势属轻伤二级,张某的伤势为轻微伤,被损毁财物价值2240元。同年4月8日张某与荣某同就民事部分在水岭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荣某同各项损失10000元,取得了荣某同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张艳能当庭认罪,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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