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麻古”后交通肇事 领刑5个月赔69万

25.02.2015  19:31
  湖南法院网讯  吸食毒品麻古后,在省道上驾车,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入稻田里,造成1死1重伤的交通事故。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5个月。

  2013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吸食毒品麻古后,驾驶牌照为湘D7****的越野车沿S320线由西向东方向行使,途经耒阳市余庆乡龙陂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而驶入左侧路面,将推着自行车正在左侧相对方向行走的李甲、李乙撞到,并驶入路边的庄稼地,造成李甲死亡、李乙重伤,车辆、庄稼受损的严重后果。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意见为: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甲、李乙无责任。

  案发后,经耒阳市交通警察大队组织调解,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李甲亲属经济损失348000元,还赔偿了李甲妻子谭某单车损失等费用4000元,得到了李甲亲属的谅解;经衡阳市仲裁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李乙经济损失334920.81元,得到了被害人李乙的谅解。

  又查明,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在一熟人打110报警后一直在现场等待,并跟随公安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在交通肇事后,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人员,随公安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及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李甲亲属及被害人李乙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李甲亲属及被害人李乙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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