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起诉航空公司高额退票费 法院判决厦航没有违约

04.06.2016  23:16

  本报记者刘双实习生卢欣长沙报道

  6月3日,再次拿到“法院不予支持”的判决书时,阳曙文称“意料之中”。说起这个判决结果,他叹了口气,“打这样的官司,确实不容易,但我会上诉到底。”

  关于他和厦门航空的这场“六折机票要收全部票价40%的退票费”官司,这次,长沙县法院判决由厦门航空退还阳曙文281元,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而之前,他上诉提出,厦门航空不但要全额退钱,还应赔偿他耽搁2个多小时才到长沙的误工损失33元。

   起诉航空公司高额退票费

  2014年5月30日,阳曙文花620元(其中机票费510元)在网上通过深圳市特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本案第二被告)买了一张2014年6月2日由重庆飞往长沙的飞机票。

  机票上明确该航班起飞时间是11时45分。因为堵车,阳曙文迟到了3分钟,被拒绝办理登机手续。而让他郁闷的是,错失的那趟航班晚点了。

  随后,阳曙文申请向厦门航空办理退票手续,却被告知要按照全价票款848元收取40%退票费,339元。然而这在他看来,是不合理的。

  因协商未果,他决定起诉。

  第一次开庭,法院判决阳曙文仍需按全部票价支付40%的退票费。阳曙文提出上诉,他认为,厦航不但应该全额退钱,还应赔偿他耽搁2个多小时才到长沙的误工损失33元。

  法庭上,阳曙文提出,飞机延迟后乘客可相应推迟登机。而对于退票的手续费,对方所谓的按全价票款的40%收取手续费没有合法依据。“这是他们单方面制定的,不是双方意思表示,而且之前也没有告知我。”

   判决厦门航空退还281元

  对此,厦门航空认为,不让迟到的乘客办理登机手续是为了避免航班延误,并且也是运输业的交易习惯。

  此外,收取全票价40%的退票条款也是“合理合法”的,并且在官网的《旅客须知》里有明确公示。

  经审理,长沙县法院认为,厦门航空、深圳特航在本案中没有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阳曙文因自身原因误机而解除合同,应承担厦门航空按规定收取的误机费,扣除误机费的剩余部分,厦门航空应退还给阳曙文,阳曙文要求被告承担手续费1017元及误工费33元没有理由,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阳曙文与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之间的旅客运输合同;限阳曙文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办理退票手续,厦门航空在扣除阳曙文误机费339元后,应同时为阳曙文办理退票手续,退还剩余款项包括一并退还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在内合计281元;驳回阳曙文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