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身携带枪支毒品 领刑一年三个月罚五千

22.02.2016  17:20
   湖南法院网讯   (梁晓亚) 娱乐场所门口逗留时被盘查,结果从其摩托车尾箱中查获一把仿六四手枪和毒品若干。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5年5月21日晚22时左右,耒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例行对娱乐场所进行清查时,在耒阳市某酒店门口碰见被告人罗某驾驶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在那里逗留,民警怀疑其吸食毒品,将其传唤到市公安局,并在到达公安局后对被告人罗某所骑的摩托车当面进行检查,发现摩托车的后备箱里有一个咖啡色的手提包,打开提包发现里面藏有一把仿64式自制手枪、5发仿64式子弹、3包白色晶状物及59颗红色药丸。

  经司法鉴定:送检的枪支是以火药为能量的自制的手枪,送检的子弹是以火药为能量的制式六四式手枪弹。鉴定意见:红色药丸净重7.0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状物净重8.01克、白色粉状物净重0.68克,均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5.72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罗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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