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电信业务代理合同纠纷
27.02.2015 11:0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2年5月20日,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株洲公司)与株洲兴盛电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兴盛公司)签订《电信业务代理合同》,2005年7月1日,双方在对原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区域经营委托合同》。2006年12月15日,铁通株洲公司以株洲兴盛公司不能完成经营任务为由,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要求终止双方之间的电信业务代理关系。经审理,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终止原告铁通株洲公司与被告株洲兴盛公司的电信业务代理关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此后,该案历经双方就终止合同带来的劳资纠纷再次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向广铁中院提起上诉、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被广东省高院驳回等过程。2010年11月,株洲兴盛公司又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通株洲公司赔偿其划走株洲兴盛公司部分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铁通株洲公司随即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交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株洲兴盛公司不服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2014年4月,本案移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分析认为,本案虽然当事人双方分歧大、矛盾尖锐,但仍将调解结案作为首选方案,想办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寻求共通点,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采取“背靠背”、“上对下”、“面对面”的三步调解工作方法。承办法官在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过程中,着重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多替对方考虑。经法官耐心地沟通和协调,双方的矛盾得以缓和,都有调解意愿。在后续过程中,承办法官又通过电话不断的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双方争议一揽子解决。 来源: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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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2015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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