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汇款多打一个零 男子拒还钱被判还本加利

11.04.2015  13:29

  红网沅陵4月10日讯(通讯员 史明华 赵智泉)银行职员操作失误,误将汇款4200元汇为42000元。银行卡里一下多了37800元,符某动了心,拒绝返还银行多汇现金。4月10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诉符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符某返连本带息返还银行39123元,并承担案件合理诉讼费用。

   银行:误将汇款4200元汇为42000元

  2013年12月23日14时43分,案外人朱某受店主吴某的委托,向中国邮政银行广西省融安支行的符某账户汇款4200元。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汇款金额4200元汇为42000元,多转了37800元到符某的账号里。次日银行发现错汇后,立即与符某联系,要求返还多汇的款项,多次催讨未果后,2014年11月24日,中国邮政银行广西省融安支行一纸诉状将符某告上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法庭。

   审理:符某7次取走现金20000元

  根据中国邮政银行广西省融安支行提供的转帐凭单、手续费收据复印件、银行交易日志等相关材料,沅陵县人民法院查明:符某及身份号码与银行起诉账号信息相符。2013年12月23日,符某在收到42000元的转款后,于当日连续分7次在该卡号里取走现金20000元。时至2014年9月21日止,该卡号里尚有余额21974.92元。同时法院查明: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

   判决:符某连本带息返还银行39123万元

  本案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本案中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客户申请转款4200元汇为42000元,以致多转款37800元,造成银行受损。本案中符某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银行多转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符某应当返还。本案中,银行虽然存在工作失误的过错,但并不能免除符某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引起纠纷是由符某不履行返还义务所致,法院为此依法判决符某返还银行现金37800元,利息1323元,负担诉讼费用778元。

   释法:不当得利拿不得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符某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无故获得37800元,银行受到经济损失,银行的损失和符某获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某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符某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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