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走”银行柜台上的钱包 道县一男子获刑罚金

02.11.2015  13:31
  湖南法院网讯 对于别人没拿在手上的钱财,切勿起贪心悄悄拿走,对于主人在旁边的,此举触犯了盗窃罪;对于主人不在旁边,此举触犯了侵占罪,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道县一女子因办理取款业务时记不清密码,便去右边柜台办理换密码手续,不慎将钱包放在左边柜台,后面进来办理业务的一男子悄悄拿走了她放在银行柜台上的钱包,经公安民警查看监控抓住该男子。日前,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5月29日15时许,被害人朱某在道县四马桥镇邮政银行营业厅左边窗口办理取款业务,因记不得密码就到右边窗口去办理换密码手续,并将自己的紫色钱包遗忘在左边窗口的柜台上。几分钟后,被告人余某到左边窗口办理业务,办理完业务后发现了这个钱包没人管,就将钱包拿走了。经查明该钱包内有5000元现金,一张作废的医疗卡和一张保险卡。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余某盗窃5000元其中的48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朱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某所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被告人余某提起公诉无异议,但被告人余某认罪悔罪,积极退还财物,又系初犯偶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余某的量刑意见,罪责刑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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