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未约定还款期限 债权人起诉还款获支持
29.10.2015 18:2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冯某与被告杜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杜某用于家庭开支及做生意于2012年2月5日、2013年11月5日分别向原告冯某借款18万元和35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共2张。其中,2012年2月5日出具借条约定“今借到冯某人民币拾捌万元整,尽快还款”;2013年11月5日出具的借条约定“今借到冯某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按银行利息付息,尽快还款”。上述借款均现金支付。现该借款经原告冯某多次催讨,被告杜某尚未向原告冯某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冯某与被告杜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杜某向原告冯某出具借条两张共借款本金53万元,原告冯某向被告杜某支付53万元,故认定借款本金为53万元。两笔借款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其至今已达两三年之久,且原告冯某在诉前已多次催讨,可以视为已过合理期限,法院对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冯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3万元及利息。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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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2015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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