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舍为地互相殴打 法院判决各自担责
28.07.2015 19:5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李某一家与被告王某一家是相互毗邻的邻舍,两家人在多年前就因门前道路问题产生积怨。一天中午,李某为了不让王某一家从其门前公共通行的道路经过,用竹条及其他杂物横放在路上将路堵住。随后,骑摩托车回家的王某夫妇路过此路见路被堵住,王某便下车想要将竹木等障碍物捡开,让其丈夫先骑车回家。李某见王某要将竹木捡开,用脚踩住竹木不让王某捡竹木,双方便因此事起争执并最终发展发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王某与李某的身体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事后王某的丈夫因不满妻子被李某打伤,一气之下冲进李某家中,将李某家中的玻璃大门、冰箱、摩托车等轻微砸坏,后经派出所出警,此事才得以平息。李某认为其身体受到伤害,家中财物也有损失,为获得赔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夫妇赔偿其经济及财产损失合计25000余元,被告王某应诉后又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李某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8000余元。
石潭法庭受理此案后,到实地进行多方调查,了解到此次纠纷的发生是因原告李某堵住公共通行的道路在先,且被告王某受伤比原告李某更为严重,而李某家中财物损失经鉴定损失价格仅有1000余元,与原告李某主张的按财物购买价格15000余元的数额相差甚大。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因不正当的解除方式所引起的后果,双方均应承担。最终判决原告李某赔偿被告王某经济损失3901元,王某夫妇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及财产损失共3088元,李某与王某夫妇均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经过合议庭对李某和王某夫妇进行的多次调解及劝说工作,李某与王某夫妇亦承认自己的错误,对判决结果未上诉。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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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7.2015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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