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

08.08.2017  00:44
           为切实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监督实效,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韶山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办法》。
        《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要对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纠正查处,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和改进工作。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问题要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并附上审计查出各类问题的明细清单。市审计部门应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提前抄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十一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审计局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审计整改报告和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修改后的审计整改报告、各类问题明细清单、责任追究清单及重点部门单位的整改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办法》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之后,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督办。被审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认真研究,逐一整改,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审计局,并配合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审计整改跟踪调研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审计整改结果实行票决制,凡满意度低于70%不予通过,限期整改后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加大对违纪违规案件的问责追责力度,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市审计部门,同时抄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督办制度,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整改销号管理,督办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列入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同时,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结束后15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审计部门向社会公布。(供稿人:肖灿玲  审稿领导:康海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