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员工开客户车追尾奔驰 维修30多万要担全责

30.06.2016  14:45

  6月28日上午,市民李女士告诉记者,上个月底她的奔驰车在锦绣路由北往南方向等红绿灯时,被一辆白色雷克萨斯轿车追尾。当时交警认定对方全责,现已过去了近一个月,4S店和开车员工均未处理赔偿事宜。“协商了四五次,最后也没结果。”李女士很无奈。

  奔驰维修费和折损费共计30多万

  “对方车时速有100多公里,直接撞上车尾。”事后,奔驰车被拖到4S店。

  “开车的不是车主,是雷克萨斯4S店的员工。”李女士说,这位员工姓蒋,在该4S店实习有八九个月。当时车主也在车上,“车主说车子提速有问题,他们在做测试。

  6月28日上午11点,中南汽车世界的奔驰4S店,工作人员带记者查看了事故车辆,在维修车间,这辆黑色奔驰车车头和车尾受损严重。工作人员称,这辆车定损维修费用要18万多。

  “除了维修费外,折损还有17万左右。”李女士说,自家车才买两年,开了3万公里。“出了事故,再卖给别人就会便宜很多。

  交警认定4S店员工担全责

  李女士称,“4S店说这是蒋某的个人行为,司机和车主是朋友。”后来,李女士找到蒋某,对方称现在没钱,有钱再赔。

  李女士说,“我想和对方保险公司谈赔偿事宜,但雷克萨斯车主让我去找4S店。

  6月28日中午,记者联系星沙的雷克萨斯4S店,该店谢主管称,这是蒋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随后,记者拨打蒋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记者致电雷克萨斯车主,对方听说是记者后挂了电话。

  6月28日下午,李女士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显示,蒋某在本次事故中担全责。因无处索赔,目前,李女士已委托律师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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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谁是责任主体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熊麒律师表示,争议焦点在于各方对责任主体的理解存在分歧。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蒋某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则用人单位将不承担侵权责任。

  熊麒称,如果如车主李女士所讲,事发时蒋某是帮车主测试车辆性能,该行为与其本职工作有内在联系,并且是为用人单位谋利,可认定是职务行为。

  关于车辆折损问题,熊麒表示,如李女士能证明车辆折损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则肇事责任方应对李女士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张树波 实习生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