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虎车主赊账46万 车行起诉获支持

21.09.2015  17:50
  湖南法院网讯  湘潭县一陆虎车主胡某在提车使用一年后,仍欠车行46万购车余款,被车行告上法院。9月17日,湘潭县法院经审理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胡某在判决生效三日内向车行支付购车余款462 200元及逾期利息;保证人王某对胡某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胡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某银行做车贷业务的王某。同年4月11日,胡某经王某介绍,计划以银行贷款方式到一车行购买“路虎揽胜运动”车辆一台,并与车行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总车价合计1 062 200元。合同签订后,胡某向车行支付购车款50万元,余款准备从王某所在的银行办理车辆贷款。2014年4月20日,胡某的车辆贷款尚未办理成功,因王某向车行承诺贷款能够办理下来,车行与胡某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确定相关购买事宜,并由胡某承诺“余款在2014年5月20日前支付,逾期则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王某作为保证人在《承诺书》上签字。验车无误后,胡某于当日提车。

  提车后,因种种原因,胡某的车辆贷款申请未获批准,至今车辆贷款未办理成功。在车行的多次催款下,胡某于2014年8月2日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10万元,余款462 200元一直未付,车行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车行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胡某应当根据合同及承诺书的约定,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剩余购车款支付到位。《承诺书》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系车行自行制作,且明显加重了胡某的义务,显失公平,不予支持。对胡某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同时,王某作为保人应对未付清的购车余款462 200元承担担保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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