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身份证给他人购车 发生事故需担责
30.12.2015 15:5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经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属实。但赵杰并非摩托车的登记车主,原来,在赵杰购买摩托车时,为帮其享受购车补贴,李冰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赵杰,该车以李冰的名义登记上户,并为该车购买交强险。但赵杰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在审理过程中,依张明的申请,法院追加李冰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明的损失985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保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7850元,被告李冰作为法定车主承担20%的过错责任,赔偿1570元;余下6280元,由被告赵杰负责赔偿。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李冰不是摩托车使用人,但其将身份证借给赵杰购买摩托车,作为法定车主,应对车辆的合法运行尽一定的审查及管理义务。赵杰长期无证驾驶肇事摩托车,李冰疏于审查及管理,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李冰承担20%的过错责任。
法官提醒: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个人的相关证件请妥善保管,不宜随意外借他人。 (案例中人名均用化名) 来源: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30.12.2015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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