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网没带身份证 服务员“帮忙”被拘留3天
12月1日,在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一网吧,网吧前台已经贴了告示,提醒顾客“冒用他人身份证的,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本报记者曹伟摄
12月1日,在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网吧服务员杨丽(化名)抹着脸上的泪水,她因为在网吧向顾客提供捡来的身份证上网,面临3日的行政拘留。这也成为株洲第一例网吧服务员因为顾客提供他人身份证上网而被拘留的案件。昨日下午,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网安大队大队长陈亮介绍了整个事件的经过。
上网没带身份证,服务员主动“帮忙”
当天上午,石峰分局网安大队的民警来到建设北路某网吧检查上网实名登记情况。“当时网吧内的顾客只有10多个,经巡查发现,网吧内一名上网男子的桌上还有一张纸片,纸片上登记了一个女性的身份证号。”陈亮称,男子称身份证号是网吧服务员提供给他的。
这名叫刘某的男子称,当日凌晨3点左右,他来到网吧上网,由于没带身份证,便问没有身份证可不可以上网。服务员称现在警方查得非常严,然后从网吧抽屉中拿出一张女性的身份证,在刷卡器上刷过之后,将身份证证号抄到一张纸条上交给了男子。
民警很快在网吧的前台发现了服务员所提供的身份证,但此时提供身份证给男子的服务员杨丽已经下班。民警随后找到杨丽,将杨丽和刘某带到石峰公安分局调查。
网吧服务员:身份证是她在前台捡的
杨丽称,当时确实是她独自主动提供给刘某身份证上网。这张身份证是她一二十天前在前台捡到的,除了刘某之外,之前没有用过这张身份证给其他人上网。随后警方决定对杨丽处理3日行政拘留,对男子刘某批评教育。警方称,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之所以只处罚服务员,因为刘某并没有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故意,而网吧服务员则是主动提出要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民警进一步解释称。民警提醒,在网吧上网一定要实名。
今年8月30日,网技支队关闭了全市网吧手动输入身份证上网的功能,并表示,将对主动提供身份证给顾客上网的网吧服务员或业主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拘留。昨日下午,记者走访了天元区的几家网吧,记者以顾客身份询问网吧能否提供身份证上网,都遭到网吧服务员拒绝。前台服务员均表示,老板都已经向她们明确,不得向他人提供身份证上网。
在部分网吧,前台的桌面上当天贴上了天元公安分局的提示,“冒用他人身份证的,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本报记者曹伟通讯员沈徽株洲报道
□声音
“没想到会这么严重”
本报株洲讯(记者曹伟通讯员沈徽)昨日下午,记者见到了正在接受调查的网吧服务员杨丽。看似一个“小错误”,竟要被拘留三天,杨丽偷偷抹起了泪水。
“之前老板也提过不能给客人提供身份证,但没想到会这么严重。”杨丽今年39岁,从事网吧服务员工作已经有5年之久,但到这家网吧才工作几个月,每个月的工资为1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