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以儿子的房产起诉相邻关系 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

24.12.2014  20:43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的起诉。

  原告老赵诉称其房屋与被告老李的房屋相邻,在房屋之间有一条1.5米宽的通道,该通道应属于共同使用范围,但老李却在通道内构筑建筑物影响了其通行,老赵遂起诉汉寿法院,要求老李拆除构筑的建筑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老赵诉称的房屋起初虽系其为女儿购买,但几年前,女儿已经将该房屋卖给了老赵的儿子,现在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系老赵的儿子。根据法律规定,老赵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若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则不具有起诉的资格。而作为相邻关系纠纷的老赵,则必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本案原告老赵却既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也不是房屋的使用人,在法律上与本案即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最终法院以原告不具有参与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汉寿频道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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