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收货款不返还 构成不得当利被起诉

23.12.2014  20:22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得当利纠纷案,判决王某返还某种业有限公司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王某经营稻谷生意。2012年11月,王某与某种业有限公司谈成一笔业务,并收下预付货款6万元。之后,双方结算过程中,由于某种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在未扣除预付款的情形下,将全部货款234576元支付给王某,导致其不当得利6万元。后经双方多次协商,王某承诺退还这笔钱并向该公司出具了6万元欠条,但因其始终没有兑现,该种业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选择了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已按合同履行完毕,纠纷的起因源于原告某种业的疏忽,未将预付款6万元扣除,造成被告王某多领取了6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本案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王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予以退还。王某出具欠条和承诺,同意退还此款并承诺分期偿还,但王某又未按承诺的期限兑现,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归还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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