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试点期间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的思考
随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当前正处于新老制度的过渡期,也是各种问题相继暴发的高峰期,如试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清欠问题、新老制度个人账户的衔接和清退问题、经营性事业单位或改制单位人员清退的问题、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发放问题等都是一些改革的难点,它关系到全省1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当前必须面对且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下面我结合宁远的工作实际重点谈谈为什么要做好试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清欠工作。
一、清欠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
新制度实施后,给试点期间的清欠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一些欠费单位或个人认为:
1、国发【2015】2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2014年10起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而我们基层为什么还要补缴2014年10月1日以前的;
2、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明确要求,只将原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不含单位代缴和划转部分)划入到新制度的职业年金中去,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因此交了也没有实际意义;
3、湘政发【2015】38号文件明确规定“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考虑到划转到新制度的职业年金后,采取记账方式来管理营运,退休时记实,不参与新老办法比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当前形势下,利率是跑不盈物价上涨指数的,岂不是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钱在不断贬值?而且还限制此笔钱必须等退休以后才能一次性领取。因此,一些单位和个人都不愿意再补缴,采取能拖则拖、能躲则躲的态度来应对。
二、做好清欠工作的重要意义
从参保都者的角度来看清欠确实是损害了其自身利益且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从整个社会在大局来看,做好试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清欠工作却是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做好清欠工作是政策导向的内在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通俗地讲,就是要体现政策的积极向导,绝不能让当初积极支持改革的人吃亏,让懒皮的人得好处。就拿我县乡镇卫生院的职工来说吧,在2011年6月乡镇卫生体制改革前,绝大部分乡镇卫生院都已名存实亡,解散的解散,承包的承包,一部分职工被迫自谋职业,其中有400多名职工为了将来老有所养,自己挤出钱来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含单位和个人部分),多则补缴了10几万,少是补缴3、5万,按现行政策规定只能把原个人账户中的个人部分本息划转到职业年金,暂不说个人部分放在职业年金贬值的事,仅单位部分就等于是白白为国家作贡献了,而另以各种理由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现行政策他们之前的工作年限也可以视同缴费,退休后并不比缴了费的人待遇低。因此,如果不补缴对于之前积极缴费的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政策导向的,单位欠费更是如此,将来肯定会引发一系列的抵触情绪和社会矛盾。
其次做好清欠工作是政策延续的集中体现,有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布署,以湘政发【1996】3号文件下发并从199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文件的出台牵涉到全省1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得有一个政策的延续性,即在新制度启动前,老制度必须要执行到位,中间绝不能脱节。设想如果因为新制度的出台,之前的欠费就可以不予追补,那么新制度实施后是不是也可以不缴或拖着缓缴,从而势必会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等待观望的思想潮流,影响单位及个人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和改革的顺利推进。
再次做好清欠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湘政发【1996】3号文件和各地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文件都是以政府的名义下发的,各级各地就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如果对于拖欠行为,政府含糊其辞、不予追缴,让老实人吃了亏,群众必然会失丧失对政府的信任,我们下一步的改革就会爱到阻力。
三、如何做好清欠工作
清欠工作意义重大,要做好清欠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打好组合拳。
1、大力宣传清欠工作的重要性。
2、中央和省里应尽快出台专门文件,充分授权各地方政府处理清欠工作。
3、强化部门协调,加大征缴清欠工作力度。
4、视情况允许欠费单位或个人有一定的缓缴期限,在缓缴期内可适当给予优惠。
5、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对试点地区的参保人员在原个人账户处理、利率、待遇计发、关系转移等方面从政策上给予倾斜,让积极支持改革的人得实惠,在社会上树立一个良好的政策导向。
转自湖南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