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未获赔 放火报复进班房

05.03.2015  14:04
  湖南法院网讯 因被狗咬伤未得到赔偿,应该采取正当的手段争取自己的利益,但隆回一男子却采用极端的方式报复,结果却把自己送进了班房。近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赔偿未果而放火焚烧狗主人房屋的刑事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廖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849元。

  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廖某某带着一只小狗和一条狗链子到被害人袁某某家,要袁某某的岳父帮忙给小狗栓上链子。期间,被告人廖某某被袁某某家的狗咬伤了左脚,因未得到赔偿,廖某某遂产生了放火报复的想法。2014年10月3日早上,廖某某捆扎了两捆干枞树叶绑在一根竹竿上,来到袁某某家屋后的猪栏后面,用打火机点燃竹竿顶端的一捆枞树叶,然后将点燃的枞树叶从猪栏北侧第一个窗户伸进去,点燃了被害人放在猪栏中的杂木,廖某某又将竹竿拿出来,扯下竹竿上剩下的还没点燃的枞树叶,扔在猪栏北侧,随后携带竹竿逃离现场回到自己家中。没过多久,邻居刘某、李某等人发现袁某某家屋后猪栏起火并报警,群众与消防队员赶到后将火扑灭。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房屋和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6884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因纠纷故意放火焚烧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廖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袁某某的物质损失,被告人廖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隆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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