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身份证后莫名成了公司老板 将工商登记部门告上法庭
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通讯员 唐吉娜 长沙报道
这又是身份证遗失造成的一次“乌龙”事件。32岁的田先生在长沙贷款买房,在办理银行按揭时,遇到了一件“哭笑不得”的事,自己竟成了一家商贸公司的法人代表。
在工商部门查询确认后,田先生将工商登记部门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次“被法人代表”的行为。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事发身份证遗失让他成了“老总”
田先生是一名“白领”。
他介绍,2015年6月20日他在长沙火车站遗失了身份证,并在第一时间在向发证机关深圳福田区公安分局申报了证件遗失及补办手续,当地派出所也签发了加盖公章的报失证明。
之后,他想在长沙购房,选好房子后,便准备在银行办理按揭。而此时,却发现了一件让他一头雾水的事。
电脑显示,田先生有个担任法人代表的商贸公司。
随后,带着疑惑,他来到了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发现2015年7月,一家商贸公司登记成立,法人代表正是田先生,此外他还和另一人是这家公司的股东。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这家公司的注册资金是200万元,实缴却是0;公司地址为天心区某小区。更让他觉得莫名其妙的是,全体股东盖章、董事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和任职书等复印件中均有自己的签名。
“按照那个时间,当时我正被单位派往别国任职,这根本不可能。”他说。
起诉要求撤销被“法人代表”行为
弄清楚了事情原委,田先生决定将工商登记部门告上法庭。
田先生认为,被告工商部门没有尽到实质审查义务,不能证明此次行政行为合法。
他提出,被告工商登记部门在为某商贸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未严格审核提交的资料,导致该公司提供虚假注册地址及联系方式,以及盗用自己身份信息,最后还审核批准该公司成立。
此外,他还称,自己从未参与过该商贸公司的设立登记,且在2015年的7月9日至9月16日期间,也就是这家商贸公司注册成立期间,他正在被单位派往孟加拉国担任项目经理,自己也有不在现场的证据。因此,他要求撤销自己被“法人代表”的行为。
工商公司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并未违法
庭审中,被告工商登记部门却认为,田先生所诉的公司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并未违法。
工商登记部门提出,2015年7月,作为第三人的某商贸公司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根据区域管辖,受理了该申请。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材料提交规范,他们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该公司提交的资料符合公司进行设立登记的要求,工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应当对其设立登记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此次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行为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为某商贸公司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予以维持。
判决
撤销工商登记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工商登记部门作为负有法定审核义务的行政机关,在接受某商贸公司提交的公司设立申请后,应按法定程序对设立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但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展示及质证,证实某商贸公司向被告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设立申请的材料中,作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田先生的签名非其本人当场签名,且无法确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设立系田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所作的核准田先生为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行政行为与事实相悖,应予撤销。
据此,判决撤销田先生在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登记行为。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