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人贩毒百余克获刑十五年

01.04.2016  17:43
   湖南法院网讯   (刘倩) 花甲老人肖某和而立青年李某均系吸毒人员,李某常在肖某处购买毒品进行吸食,此次两人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被告席上的这“一老一少”显得格外打眼。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多次在湘潭市雨湖区风车坪小学附近和其住处附近,以100元、200元的价格将麻古,冰毒等毒品贩卖给被告人李某等人,供其吸食。

  2015年1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帮助被告人肖某欲以200元的价格,将1粒麻古,1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康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红色药丸状毒品麻古疑似物1粒,净重0.1克,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疑似物1小包,净重0.75克。其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肖某住处将其抓获,从其住处内查获透明塑料袋装,药丸状毒品麻古疑似物112粒,净重11.5克,其中红色药丸状毒品麻古疑似物111粒,绿色药丸状毒品麻古疑似物1粒;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疑似物1包,净重119.5克;透明塑料袋装,茶叶状枯叶毒品大麻疑似物1袋,净重15.69克。后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肖某住处和李某身上查获的物品中均检测出含毒品成分。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审查得知,被告人肖某贩卖甲基苯丙胺9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及大麻共计约133.2克。被告人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85克。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2年7月5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李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被告人肖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达五十克以上,被告人李某帮助他人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肖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李某以贩养吸,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肖某和李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该案中关于贩卖毒品克数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查获毒品的数量应计算为贩卖的数量,故在被告人肖某处查获毒品的数量应计算为其贩卖的数量。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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