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区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02.03.2016  10:16
   湖南法院网讯   (李革文 江赞成) 2016年3月1日上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首日,根据当事人刘某(女)的申请,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被申请人潘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不得再威胁、殴打、骚扰、跟踪刘某,或者与刘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不得再骚扰、跟踪刘某的亲属或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刘某与潘某于2012年4月结婚以来,潘某经常对其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致其身体受伤,处于极度恐惧之中。刘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病历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审查后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该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明确告知被申请人潘某,若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该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芙蓉区法院已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到当地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协助监督执行,发现情况及时出警,切实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来源: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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