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发《湖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湖南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湖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办法》明确了湖南省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资金补助项目内容,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资金分担比例,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事项。《办法》要求,湖南省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办法》指出,湖南省财政安排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费等。《办法》要求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财力及相关专项资金整合情况统筹考虑、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办法》明确,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负担70%,余下30%部分,由省级财政和省以下财政平均按6:4负担,省财政补助向贫困地区倾斜。其中,倒塌、损坏住房补助与危房改造资金统筹安排。市州本级与所辖区分担比例由市州自行制定,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对灾害损失未达到重、特大程度的,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灾害发生市州、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监察,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