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司老板因偷电领刑受罚

24.01.2015  23:45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彭某某窃取国家电能一案,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蓝山县电力公司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在检查电路时,发现被告人彭某某的某网络公司有窃电行为。经鉴定:该网络公司盗窃电量39435KWH,共计电费为人民币35 782.11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已将全部补缴所盗电量的电费给付蓝山县电力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蓝山县电力有限公司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身为网络公司的法人代表,为了公司利益,窃取国家电能,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电的电费已补缴给被害单位,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亦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蓝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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