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捏造事实发帖 一男子因诽谤获刑
12.06.2016 15:4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7月14日凌晨,张某(系公安民警)、贾某、谢某等人在华容县城关镇一店中吃夜宵时,被告人陈某酒后拍打谢某停在路边的汽车,谢某喊话制止,被告人陈某不听制止,反而走近谢某等人宵夜的桌边,拍了贾某头部二下,贾某与被告人陈某发生争执,谢某推了被告人陈某一掌,致被告人陈某倒地。被告人陈某当晚向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当晚被三人殴打(经鉴定属轻微伤),并致所佩戴的60多克重的黄金项链在被殴打过程中遗失。后派出所组织调解处理未果。
2015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在“岳阳红网”上以“特老实芭蕉人”的网名撰文发帖,标题为“实名控告华容县公安局干警张某等人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我的申诉件”,文中捏造了三人殴打自己的虚假事实。8月7日,贾某在该文下评论回复了“事情真相”一文, 8月9日被告人陈某再次以同一网名在“岳阳红网”上撰文发帖,标题为“行凶者倒打一耙,公安机关不伸张正义,老百姓无处申冤”,文中再次捏造事实对三人进行诽谤。截止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第一次所发帖子的点击阅读量为34308次,第二次所发帖子点击阅读量为5105次。案发后,对张某等三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张某、贾某遂提起了自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将虚构、捏造的事实撰文发帖在网络上传播、散布,贬损了他人的名誉和人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利用网络信息诽谤他人,具有“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将虚构、捏造的事实撰文发帖在网络上传播,点击阅读量达近四万人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起诉控告的罪名成立。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真诚悔罪,并委托家人在“岳阳红网”上以《做一个良好市民》为题发帖,向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二审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诽谤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2.06.2016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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