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厅纪检组:学习《问责条例》 强化政治监督

01.09.2016  23:07

8月31日,驻厅纪检组召开组务会议,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

会上,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胡卫兵带领纪检组全体同志原汁原味地学习了《问责条例》全文。他指出,《问责条例》全文虽然不长,仅有十三条,但却言简意赅的阐明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责任区分、问责情形及方式等多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大家好好学习、理解和把握,并在履行监督责任的过程中加以运用。

胡卫兵组长强调,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驻厅纪检组要结合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不断强化政治监督责任意识,将政治监督摆在履行对驻在部门监督责任的首位,突出对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政治品行、政治信仰和政治操守的监督,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党章意识和党纪党规意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每名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笃信。

问责条例》释放出明确的信号: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体现了权力和责任的对等,让每一级党组织的责任担当更加明晰;“两个责任增加为三个责任,并对领导责任进行厘清,细分为全面、主要和重要领导责任三个层级”,意味着责任追究的对象不能只是下级,各级党委(党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担当的要求更加具体;“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履责不力、维护党的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六种问责情形紧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旨在推动治党管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让党的问责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将已有14种问责方式调整为7种”,进一步落实“挺纪在前”要求,实现纪法分开;“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让失职失责者不再存有侥幸心理。《问责条例》的出台,对纪检干部履行监督责任也提出了新的更明确的要求。

会上,驻厅纪检组还对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文件精神进行传达和学习,大家就如何做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工作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