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区:发生纠纷行政处罚后仍应负民事责任

21.05.2015  18:20
  湖南法院网讯  李某系出租车司机,某天搭载一名醉酒乘客张某,双方因支付车费发生纠纷,李某致使张某头部受伤。李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是否还要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呢?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说法,从法律角度予以解析。

  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30日20时45分许,李某驾驶出租车在某KTV门口搭载了醉酒的张某。出租车到某地时,张某要李某停车,在支付车费时双方发生拉扯和争吵,张某用手指到李某右眼,李某挥手挡开张某并踢了其两脚,致使张某头部砸在地上受伤。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李某行政拘留5日。张某因头颅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在医院住院5天,支付医疗费2795元。出院后,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000余元,但李某认为自己已经被行政拘留进行了处罚,不应再赔偿张某,对此事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张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明确告知李某,因设立责任的依据、产生等均不同,必须分别承担责任。本案李某因殴打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承担行政责任。同时,李某致伤张某,侵害了张某的健康权,亦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但双方都存在过错,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李某主动赔偿张某各项损失费共计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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