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又伤人 涉嫌抢劫被判刑

13.04.2016  12:52
   湖南法院网讯   (丁恩友) 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未能得逞,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竟然持刀将受害人朱亮刺成轻伤,本是盗窃未遂转变成了抢劫。近日,劣迹累累的季兵被汉寿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受害人朱亮损失13188元。

  出生在70年代初的季兵可谓劣迹累累,曾先后三次被强制戒毒、一次被劳动教养、一次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7月被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0日23时许,季兵伙同同案人“红儿”(在逃)窜至汉寿县聂家桥乡朱光、朱亮家附近,欲盗窃停放在偏屋里三轮摩托车时,发出的响动惊醒了睡在隔壁的朱亮。朱亮起床开门,并高呼:“抓小偷”,季兵和“红儿”闻声从偏屋里逃跑。朱亮和听到呼喊而起床的哥哥朱光分别追赶季兵和“红儿”,后来朱亮在公路上追上了季兵,并与其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季兵持刀将朱亮的右上臂刺伤,季兵继续逃跑,后被朱亮抓获,“红儿”趁机逃离了现场。朱亮的伤情后经法医学鉴定,构成轻伤二级,造成损失共计1318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季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季兵为抗拒抓捕持刀刺伤他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季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季兵持凶器抢劫,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季兵为抗拒抓捕致使朱亮身体健康受到了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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