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车致同车人死亡获刑

26.02.2016  13:07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的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乘与其一同喝酒的朋友田某、丁某、刘某、龚某沿本市沅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公交站台路段时,由于姚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驾驶车辆超过城市道路最高行驶速度行驶,以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小型轿车失控后撞上路边防洪墙和路牌,造成姚某、田某、丁某、刘某、龚某受伤,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姚某等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其间,姚某得知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信息后离开医院。同年9月27日14时许,姚某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认定,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姚某赔偿了田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田某亲属表示谅解,其他受伤人员均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姚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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