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男子坠井造成九级伤残 法院判酒店赔偿

29.11.2014  12:59

  在酒店买单时,顾客陈波(化名)不幸坠入收银台前的水阀井,造成九级伤残。事发时,水阀井井盖处于缺失状态。谁该对此承担责任?长沙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酒店和门面出租人赔偿17.9万元,但两单位不服上诉。近日,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去年1月19日,陈波和朋友到长沙蓉园路的一家酒店就餐。但饭后买单时,由于收银台前的井盖缺失,陈波掉进了地下水阀井里,左胫骨多处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经查,该酒店店面是租赁一家省级单位的。井盖缺失是这家单位一名退休工人帮修水龙头所致。陈波将该单位、酒店作为被告,退休工人王某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

  芙蓉区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和单位之间就维修事宜成了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7月,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退休工人不承担责任,该事业单位和酒店共赔偿顾客17.9万元。但事业单位和酒店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

  长沙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刘志杰




(稿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刘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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