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滥用监护权 抵押担保不成立

06.01.2016  13:35
   湖南法院网讯   (程红宇) 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原告某银行诉称,被告吴某与郑某是夫妻关系,2009年3月19日,被告吴某、郑某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约定2011年3月30日贷款到期,月利率9.6‰。两被告以登记在其儿子小京(2004年1月出生)名下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1年3月30日,两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告欠本金126500元,利息89970.85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吴某和郑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确认原告对被告小京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原告与被告吴某、郑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与吴某、郑某签订的抵押合同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所涉抵押房产登记在小京(吴某之子)名下,小京2004年出生,签订抵押合同的时间为2009年,当时小京年仅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吴某与郑某是其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本案被告吴某和郑某作为小京的监护人,却以小京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为自己在银行申请贷款,损害了被监护人小京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来源: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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