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
14.04.2017 11:3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湖南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成立以来已作出两份司法救助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对救助申请人许某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7万元;对已接受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申请人袁某某作出不予国家司法救助的决定。
今年3月,湖南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出台了《关于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国家司法救助的申请形式、材料,应该和不予救助的情形,决定的作出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立案信访办收到救助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查立案。救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备齐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和资金审批材料,提交院财务部门支付救助金。待财政部门救助金拨付到位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救助金。
湖南高院一直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2016年,对2756名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等实施司法救助。 来源:湖南高院 责任编辑:曾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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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201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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