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湖南高广投案两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06.02.2015  13:05

      本报讯  (记者  禹爱民  通讯员 刘向伟)2月3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彭曙、胡浩龙等4人贪污受贿案,一审认定被告人彭曙、胡浩龙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彭曙、胡浩龙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彭曙、胡浩龙分别利用担任全资国有企业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单独、共同或者伙同被告人彭江林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彭曙受贿18815万元,其中为主共同受贿17911万元,单独受贿904万元,未遂499万元,索贿600万元。被告人胡浩龙受贿17007万元、港币10万元,其中为主共同受贿16477万元,参与受贿500万元,单独受贿30万元、港币10万元,索贿600万元。被告人彭江林参与收受他人财物3483万元,其中索贿500万元;被告人彭曙、胡浩龙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500万元。
      此外,彭曙、胡浩龙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单独或者共同泄露高广投与赛迪传媒重组相关事项信息,胡浩龙还利用内幕信息买入、卖出赛迪传媒股票。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胡浩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彭江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晖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彭曙、胡浩龙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被告人彭曙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胡浩龙犯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彭江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以被告人张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0万元。
      据悉,此案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贪污受贿系列案中的“重头”部分,其中被告人单笔行、受贿金额达1.03亿元,也是娄底中院建院以来审理的数额最大的贪污受贿案。
      链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2/06/content_93645.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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