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盗窃团伙撬走“古石墩”获刑
01.03.2016 10:1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外地盗窃团伙深夜撬“古石墩”
2012年2月初一天的凌晨,被告人唐某(广西籍)伙同谢某、唐某元、陈某、左某、潘某、时某(均已判刑)7人驾驶面包车窜至永州市冷水滩区竹山桥镇青山村,唐某等人带着撬棍、绳子、木棍等作案工具潜入青山村老屋盗窃古石墩,共盗得6个古石墩,并将盗得的古石墩带到广西境内销赃,事后唐某分得赃款800元,经鉴定:6个古石墩价值7200元。
2012年2月份一天的凌晨,被告人唐某伙同谢某、唐某元、潘某、时某(均已判刑)5人驾驶面包车窜至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罗家村。唐某等人带着撬棍、绳子、木棍等作案工具潜入罗家村老屋盗窃一对旧青石门墩,在抬第二个石墩到马路边时被群众发现,5人趁机驾车逃跑。公安机关追缴的财物已退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一对旧青石门墩价值4000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发后,上述7被告逐一落网,被告人唐某因害怕处罚,逃往外地。期间,被告通过家人了解到同伙全部都落网了,他也惶惶不可终日。随着公安机关“百日会战”行动的开展,在公安机关强大的政策宣传攻势下,被告人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于2015年6月16日主动到零陵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这几年来,我东躲西藏,活得太累了,现在我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了,我终于能够睡个安稳觉了。对于我犯的错误,我愿意接受惩罚。”被告人唐某在庭审时忏悔道。原来,自从盗窃“古石墩”的案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就将被告列为了网上在逃人员,导致被告人的身份证就不能使用,从而使被告人不能住旅店、不能坐火车,也不能去正规工厂打工赚钱养活自己,这3、4年来,被告人一直靠给黑作坊做小工赚钱,日子过得十分艰辛。
罪刑相适公正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古石墩,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1,2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案中第二起盗窃案中的财物经公安机关追缴已退还失主,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唐某能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被告人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物保护力度堪忧
近年来,农村文物被盗的案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随着我国古代艺术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价格持续走高,国内文物的“投资热”不断升温,受利益的驱动,文物贩子不惜铤而走险,采取盗掘、盗窃、倒卖文物来获利。
二是农村治安力量薄弱。由于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到外出打工,农村的留守人员人数稀少,基本上都是些老人和小孩,加上农村各家各户都新建了小洋楼,老屋基本上都闲置了,这样就给盗窃文物的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三是村民的文物保护意识不强,对于与村民祖祖辈辈、朝夕相处的各种古村落、古寺庙,村民们都习以为常,因为文化水平不高,没有认识身边各种文物的价值,从而也就疏于对文物的管理。
法官说法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因为文物具有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特性,因此国家十分重视对文物的保护。如果对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古文物的,其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如果是明知犯罪所得的文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在盗窃的过程中,损坏文物的,也有可能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01.03.201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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