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实行人大委员履职缺位退出制

01.01.2015  12:27

  12月26日,永州市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评价暂行办法》等制度,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等加扣分情况作出规定。这一制度出台,将有助于形成促进委员履职行权的倒逼机制,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

  该办法规定,评价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本届内两次评价为不称职的,进行通报,建议辞去委员职务;连续两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向常委会作出说明;不是因病年内三次请假常委会会议的,应辞去委员职务;不经请假年内两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辞去委员职务。

  过去由于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缺乏具体的登记评价办法,存在委员履职好与不好、履与不履一个样的现象。为此,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从建章立制层面抓整改,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委室和时间表,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外地做法和充分征求意见,制订了上述制度,有力推进该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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